雇主责任险业务方案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雇佣期间,由于从事保单列明的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性疾病所导致的伤、残、死亡,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赔偿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金:雇员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2、误工费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经医院证明,以保单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为限,按照该雇员实际丧失工作能力的天数进行计算,据实赔付用人单位在该雇员停工留薪期间需支付的补偿金额。
3、医疗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每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等。
4、住院津贴:雇员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以保单明细表中所列的每天赔偿金额以及最高赔偿天数为限赔偿住院津贴。
5、法律诉讼费用:用人单位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并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为限。
6、生活护理费:雇员因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十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护理的,按照保单约定的每天赔偿金额以及赔偿天数为限,负责赔偿受伤雇员的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员因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工伤五至十级伤残,按保单约定的金额负责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业务咨询:孙经理 1786060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