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警惕境外虚假高薪骗局

  “境外高薪诚聘”“月入十万”

  “报销机票”“稳赚不赔”

  ……

  近年来,不断有人被所谓海外“高薪招聘”信息所诱惑,幻想着能一夜暴富。然而,等待他们的并不是年薪百万的工作,而是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挨饿、毒打、电击等惩罚,以及残害肢体、割取器官等非人折磨,有人甚至命丧他乡。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韩某在饭局上认识了陈某,陈某告知韩某到缅甸赌场上班做荷官,底薪五千元还有提成,一个月下来能挣一万多元,还可以叫朋友一起去,在韩某的介绍下,聂某、唐某、张某、丁某及陈某某心动不已,打算6人组团前往缅甸赌场工作。同年9月,韩某等六人乘高铁至昆明,再转机至云南省某县,后到达中缅国境附近,在“蛇头”带领下进入缅甸某县,开启了他们梦魇般的“异国之旅”。

  一行6人先是被拉到“洪门国际”公司三楼,一进公司便被关了起来,日夜有人看守,公司相关人员开始培训他们用微信与他人聊天培养感情,哄骗对方买股票等,此时韩某等人才意识到已身陷诈骗窝点。在此期间,韩某曾因用手机拍摄公司环境、不愿再工作被殴打。后因业绩不佳,“洪门国际”公司又将韩某等6人转移至缅甸邦康某公司上班。6人不仅没赚到钱,还要遭受皮肉之苦,想要回家的念头愈发迫切,便在前往缅甸邦康的途中脱离队伍逃跑,于2020年10月8日凌晨徒步穿越国境到达云南省某县边境,后被边防巡逻人员抓获。至此,6人为期一个月的异国“淘金”之旅宣告失败。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聂某犯偷越国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依法追缴其因实施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2.被告人韩某、唐某、张某、丁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期案例中,韩某等6人被所谓的“高薪工作”冲昏头脑、蒙蔽双眼,轻信他人的一面之词,私自偷越国境,误入诈骗集团,不仅没捞到好处,人身安全还受到严重威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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