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消保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办理银行卡提现遭银行拦截案

  (一)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7日,消费者王某来到H银行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H银行工作人员按照惯例询问王某开卡用途,王某告知是网络贷款需求,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王某解释道:他本人下载了一款名为“平安新一贷”的手机APP,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该APP的客户经理要求其办理一张H银行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该APP绑定后方能实现借款提现。随后,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王某所述的“平安新一贷”APP,发现该软件页面极为简单,仅有申请贷款和贷款提现等功能,与正规金融APP相差甚远。同时,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必须交纳888元到1888元不等的会员费方能实现借款提现,存在诈骗消费者钱款嫌疑,遂拒绝为王某办理银行卡。

  (二)处理情况

  H银行工作人员向消费者王某当场普及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告知其正规金融机构发放商业贷款时不需要向客户收取“会员费”,提醒其在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警惕,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避免因选择不当导致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王某对H银行的解释和金融知识宣讲表示感谢,随即卸载了“平安新一贷”网贷APP。

  (三)法律分析

  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本案中,“平安新一贷”网贷APP客户经理要求消费者王某先交付888元到1888元不等的会员费后才给付王某所贷款项,有诱骗消费者资金的嫌疑。

  2.《贷款通则》第24条第4款规定:“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本案中,“平安新一贷”网贷APP客户经理要求消费者王某先交付888元到1888元不等的会员费,不符合该条规定,属于违规操作行为。

  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6条规定:“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本案中,消费者王某开立账户是为了申请网贷资金,但就H银行工作人员判断,王某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为了防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工作人员拒绝为王某开立账户,符合制度规定。

  (四)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如有贷款需求,应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需办理网络贷款,则必须具备分辨网贷平台是否合规、网贷合同是否合法、网贷程序是否合理的判断能力,时刻警惕花样百出的网络诈骗,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制度规定如实调查消费者的开户目的、交易背景等信息,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及时做出准确判断,有效拦截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帮助金融消费者抵御不法侵害的发生。

  案例二:离婚一方逾期还贷导致双方征信受损案

  (一)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消费者李某向A银行申请住房贷款被拒,究其原因,李某发现因其前妻吴某近一年内多次逾期偿还房贷,导致李某的征信记录连带受到影响。李某认为,他与前妻吴某已离婚,房屋和贷款都归吴某所有,A银行不能因吴某的失信行为牵连到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处理情况

  经查,2010年7月,消费者李某和吴某因购房需要在A银行办理住房贷款50万元,约定李某为主贷人,吴某为共同还款人。2016年11月,李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房屋归吴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吴某承担,A银行根据离婚判决书将房贷主还款人变更为吴某,李某成为共同还款人。2018年以来,吴某因“没钱”还款造成多次逾期,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逾期记录同时上传至李某征信记录。

  法院认为,房屋贷款合同关系与李某、吴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存续。同时,房贷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尚未完成,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条件尚未达成,无法变更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关于撤除房屋抵押并办理权属变更的请求,支持A银行关于征信记录的处理。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和吴某按照房贷合同约定应共同履行房贷还款义务,同时对逾期还款也应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吴某逾期还贷的行为也必然对李某的征信产生不良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吴某的共同债务房屋贷款未全额清偿,故房屋抵押权依然存续,转换房屋抵押权的条件不存在,故法院驳回李某变更房屋抵押权的请求。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对A银行上传自己逾期还款的征信记录存在异议,通过上诉法院以期更改其征信记录,是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A银行根据法院判决,维持李某征信记录不做更改,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四)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征信异议请求,务必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情况核查和处理,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确认准确无误的,应当据实回复消费者,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

  2.金融监管机构应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征信管理知识的宣传,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征信记录的相关知识,使更多的消费者知晓如何进行征信异议,而不用轻易选择法院诉讼这种费时费力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使其掌握一定的维权手段。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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